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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校澳門學生聯合會 章程

臺灣高校澳門學生聯合會

中文簡稱為“臺澳聯”

英文名稱為“Association of Macau College Student in Taiwan”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存檔於本署之2011/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013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臺灣高校澳門學生聯合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臺灣高校澳門學生聯合會」,簡稱「臺澳聯」;

英文名稱為(Association of Macau College Student in Taiwa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機構,以團結臺灣地區澳門學生為主、加強臺灣地區澳門學生之間相互交流、促進臺灣地區澳門學生與其他地區澳門學生和團體之間交流,並以增進臺澳兩地學術、教育、文化間交流為目標,積極舉辦各種有利於在臺澳生及其日後發展之活動。

第三條 (法人住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高地烏街96號亨利大廈地下A舖。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資格)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 需持有效澳門居民身份證。

2. 在臺灣各高校就讀、交流或畢業之澳門居民。

 

第五條 (權利)

凡本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 參加本會的活動和享有本會提供的福利。

 

第六條 (義務)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七條 (組織架構)

本會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八條 (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其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任期一年,並僅可連任一次。

1.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會長召集。會員大會之召開日期最少提前十天通知。

2. 召開會員大會時,由會長主持,大會秘書由理事會推派代表擔任。

大會上的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二分之一會員贊成,方能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如屬修改會章之決議,則須獲出席大會之四分之三會員的贊同,方能生效。

3. 會員大會的職權是聽取和審查理事會工作報告、財務報告、監事會報告;決定會務方針;選舉或罷免會長、副會長及理監事;修改章程和其他重大事項。

第九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是本會的執行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並可根據會員大會制定的方針,開展各項會務活動。

2.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三名,理事若干名,總人數須為單數,任期一年;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和協調本會各項日常工作;副理事長需協助理事長分擔會務工作。

3. 澳門區另設一名分區秘書,負責幫助理事長處理澳門區事務。

4. 理事長候選人之競選資格須為在籍大二以上的在學學生。

5. 理事會成員職權由內部規章訂定。

 

第十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是本會的監察機構,負責監督各會務工作,並向會員大會報告。

2.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最少一名,以及監事若干名,總人數須為單數,任期一年,僅可連任一次。

3. 監事長候選人之競選資格須為在籍大二以上之會員擔任。

 

第十一條 (顧問)

理事會可按會務需要,邀請若干名社會知名人士擔任顧問。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二條 (經費)

1. 會費。

2. 本會經費來源於開展會內活動的各種收入。

3. 本會經費得向會員、政府和社會人士募集。

 

第十三條 (會費)

1. 入學時該學年以一次繳清。

2. 會費額度由會員大會作適度調整。

 

第十四條 (章程解釋)

章程若有忽略之事宜,由會員大會作出解釋,並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現行法律所規範。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cinco de Janeiro de dois mil e onze.

— A Ajudante, Assunta Maria Casimiro Lopes Fernandes.

Copyright © 2018 臺灣高校澳門學生聯合會

地址:澳門高地烏街96號亨利大廈地下A鋪       

電郵: amcst2010@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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